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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30-辽宁省《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DB21/T 1304-2026.pdf

辽宁省《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DB21/T1304-2026,自2026年09月30日起实施。

本规程为辽宁省地方标准,适用于搅拌站(楼)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从原材料进场到结构验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覆盖订货、配合比、生产、运输、施工及质量责任划分。文件以交货检验作为供需双方质量责任界线,强化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与唯一性标识管理,同时细化各类原材料的检验批频率与环保生产要求。

修订重点

本次修订在2012版基础上新增基本规定、质量保证体系两章,删除原分类与标记条文。术语方面增补进场验收、开盘鉴定、唯一性信息化标识、中水等定义,并将原附录A改为规范性《混凝土开盘鉴定》。针对原材料,明确了水泥氧化镁和氯离子含量每年至少检验一次、结构用骨料坚固性每年至少检验一次,以及无标准骨料须经系统试验验证的使用条件。

生产与交货检验

文件规定供货量以体积计,允许买方抽检每车装载量,复核误差不超过±2%。出厂检验每100盘或100m³取样一次,连续浇筑超1000m³后每200m³取样一次。交货检验须在卸料量1/4至3/4间随机取样,坍落度检测在运达后20分钟内完成,试件制作在40分钟内完成,常规品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控制目标值不宜大于200mm。

质量追溯与责任

要求混凝土试件采用唯一性信息化标识,企业实验室建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监管平台联网。供方需保存计量数据、配合比调整记录;需方应留存同条件试件记录、冬期测温数据。技术资料一般保存5年,出厂合格证、交货检验报告等带△资料保存20年。交货检验不合格引发争议时,可协商、诉讼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推定结构强度。

辽宁省《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DB21/T 1304-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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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DB21/T 1304-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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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DB21/T 1304-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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