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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6.2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pdf

2020年6月24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

本通知立足安徽实际,细化设施农业用地全流程管理规则,重点解决用地范围界定、规模控制、备案程序及永久基本农田使用与补划等关键问题。核心抓手是明确分类标准与规模上限、规范备案与上图入库,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服务监管与执法执纪机制,旨在保障现代农业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用地范围与规模控制

本通知将设施农业用地明确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与辅助设施用地,并分别列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两类对应的具体用途。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设定了量化上限:作物种植类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5%以内且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粮食种植按种植面积的1%控制,500亩以内最多5亩、超过500亩最多15亩。畜禽水产养殖类中,猪牛羊辅助设施用地控制在15%以内且最多20亩(生猪不受20亩上限限制),其他畜禽水产养殖控制在10%以内(水产最多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定。

备案程序与信息监管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经营者申请—村级组织公示协商—乡镇政府备案”的程序,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用地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乡镇政府须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汇交信息,县级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并对用途变更、停业或到期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国有农场用地由农场主管部门、农场与经营者三方签约后向县级部门备案。

永久基本农田使用与补划

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作层的不需补划;畜禽水产养殖类原则上不得使用,规模化养殖确实难以避让的,经县级同意可使用少量零星地块,面积控制在项目总面积的10%以内且不超过20亩,存栏5000头以上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规模猪场可扩大至20%以内、不超过60亩。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须在备案前由县级部门实地踏勘论证,同意后编制补划方案,补划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并逐级报省厅更新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服务监管与责任落实

本通知按照“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的架构明确各级职责。监管重点包括:引导选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鼓励集中共建配套设施;严禁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庄园、农家乐等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业用地;建立乡镇备案台账,县级做好上图入库与复垦验收,市县两级每年12月组织核查并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厅。对监管不力导致“大棚房”问题反弹的,依法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文件同时明确施行前已备案项目按原要求建设、本通知管理,需扩大规模或续期应重新备案。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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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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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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