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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2.28-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辽农田〔2022〕248号.pdf

2022年12月28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农田〔2022〕248号。

本细则系对2020年试行版的修订,旨在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的全流程管理,覆盖规划编制、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与监督评价各环节。核心抓手是“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的集中管理体制,并强化分级负责、专家评审、项目库动态管理与全程监管。

分级管理与规划引领

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分明:省级牵头拟订政策规划、下达年度任务、建立专家库并抽查评审;市级审批初步设计、组织竣工验收、制定本地规划;县级编制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初验与日常监管。项目坚持规划先行,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两区”、制种田及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布局,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县级规划须落实到地块并形成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申报审批与组织实施

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初步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施工深度,经市级评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批复,省级按比例抽查评审。建设期一般为1—2年,推行项目法人制并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项目,可简化程序并以先建后补方式执行。项目调整须按“谁审批、谁调整”原则办理,终止项目须报省级批准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竣工验收与后续管理

竣工验收遵循“谁审批、谁验收”原则,须完成全部建设内容、通过四方验收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方可申请;省级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验收项目抽查。验收合格后设立公示标牌,明确管护主体,办理资产交付与档案存档,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各级部门须落实内部控制、信息公开与监督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重违法违规项目予以终止并追回资金。农场、开发区等单位参照县乡职责实行属地管理,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辽农田〔2022〕248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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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辽农田〔2022〕248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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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辽农田〔2022〕248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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