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旨在建立全省统一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工作体系,通过明确职责分工、优化评审流程、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本规范适用于省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组织的方案评审。本规范规定,评审工作由相应评审机构具体承办,以专家组会议形式开展,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和组长负责制,并明确评审费用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承担,不得向矿业权人或编制单位转嫁。同时,本规范对申请受理、专家审查、会议评审、修改复审、结果公示等各环节的时限与程序作出细化要求,着力提升评审效率与服务质量,保障评审结论的科学性与合规性。
评审组织与职责分工
本规范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按矿业权登记权限分级组织实施,省级评审由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承办。评审机构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具体落实从接收申请、抽取专家、组织会议到出具意见、公示公开和档案归档的全流程工作,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方案评审所需费用由主管部门或相关事业单位支付,严禁向矿业权人或编制单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评审程序与时限要求
本规范规定了从申请、受理到最终出具意见的完整评审链条。矿业权人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后,评审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查并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随机抽取专家,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评审机构随即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方案如需修改,编制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程序提交复审,超过时限或两次修改仍不合格的,将出具不予通过的意见。评审通过的方案须进行5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本规范强调对评审行为和编制质量的双重监管。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须严守保密规定,廉洁自律。方案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对方案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负责,评审机构定期通报不予通过情况。因编制质量问题导致评审多次不通过的,将对相关矿业权或编制单位实施6个月内的申请限制。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评审通过的,一经查实即撤销结果,并将矿业权人和编制单位列为失信对象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