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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07-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登发〔2020〕24号.pdf

2020年4粤9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登发〔2020〕24号。

本通知旨在规范“十三五”时期经精准识别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核心目标是巩固脱贫成果、保障搬迁群众合法财产权益。文件以“一户一宅、占新腾旧、发新销旧”为前提,按土地性质与安置方式分类施策,明确各类安置住房的登记路径及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并配套税费减免与便民服务要求。

登记分类与办理路径

针对国有划拨、国有出让土地建设的集中安置住房,分别由移民搬迁部门协调相关权利人或单位,持用地批准、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要件申请首次登记,群众凭资格确认文件、身份证明和安置协议办理转移登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集中与分散安置住房,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规定办理,并注明土地归属。回购公租房作为安置房源的,凭省级批复文件、回购协议及原不动产权证书等申请转移登记;回购积压商品房的,按个人购房流程办理。

特殊类型安置住房处理

合户安置房须单独核定并载明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的产权面积;共有产权房先对超面积部分分割,再按共有产权登记,产权人为搬迁户与县级融资平台公司并载明份额;供养中心、养老院等安置鳏寡孤独群众的用房不对个人发证,由地方政府或村集体办理登记。证书统一标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严禁为“小产权房”办理登记。

遗留问题处置与税费减免

对建筑物跨国有和集体土地的,补办征收手续后登记;未竣工验收备案的,由移民搬迁部门牵头协调完成验收;手续不齐的全部补办后再行登记。落实财税〔2018〕135号、财税〔2019〕53号规定,免征安置住房相关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搬迁群众取得的货币化补偿和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自交付起20年内原则上不得抵押、出售、置换或转让。

实施机制与便民要求

按照“市负总责、县区抓落实”机制,市县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多部门按职责协同推进。登记中优化流程、精简材料、信息共享、联合集中会审,开通绿色通道推行预约及上门服务;情况复杂地区先行试点再全面推开。国家新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范围外参照本通知,具体细则由各市制定。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登发〔2020〕2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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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登发〔2020〕2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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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登发〔2020〕24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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