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0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切实做好陆海衔接管理和分类处置工作,进一步支撑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陆海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规资海域发〔2026〕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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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30-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陆海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规资海域发〔2026〕122号.doc
本通知旨在破解海岸线两侧土地与海域管理权属交叉问题,打通历史围填海区域从海域管理向土地管理转换的路径。核心抓手是按海岸线位置分侧施策:向陆一侧重在明确供地与登记条件,向海一侧区分是否已成陆、是否已确权分类处置,并将相关区域纳入全市“一张图”统一管理。通知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向陆一侧:分类打通供地与登记路径
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可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材料,直接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未确定海域使用权的,区分两种情形:已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未批已填”区域,在违法用海查处到位、生态修复落实到位且符合国发〔2018〕24号产业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部38号文印发前已受理海域使用申请但未批准的,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后按土地资源重新配置并办理供地。
向海一侧:按成陆状态与权属状况分别处理
未完全成陆区域,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的,原则上维持现状、保障权利人权益,但禁止新增围填海;改变现状须先注销权属(承包经营权须同时解除合同),再依法办理用海手续。未确定相关权属的,已按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收储的,转为按海域管理;依法可属集体所有但未申请登记的,维持现状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已成陆区域,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可按同一路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由规划资源部门依法办理供地,其中“未批已填”区域适用与向陆一侧相同的处置条件。跨越海岸线的同一宗用海,向海一侧保留海域使用权。
管理衔接与实施要求
海岸线两侧已成陆区域统一纳入全市“一张图”按陆管理,由属地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作为承接主体,负责土地管护与供地发起,核算土地成本时可统筹考虑前期填海工程费用。承接主体须按历史围填海项目生态修复方案履行修复义务,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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