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7日,太原市农业农村局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农发〔2026〕26号。
- 2026-08-27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农发〔2026〕26 号
- 2026-05-28 太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针对太原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农田新建与改造提升项目,围绕立项储备、设计审批、“四制”管理、实施管控、竣工验收、建后管护及质量监管等环节建立全链条质量管理框架。核心抓手在于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并通过村民监督、信用评价、终身责任追究等措施强化过程控制,适用于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护等各类主体遵照执行。
立项与设计审批
项目实行储备库动态管理,入库项目需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农民意愿等因素,重点聚焦粮食产能提升,以“一平两通三提升”为基本标准,优先在具备水利灌溉条件的地区实施,并衔接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规划分阶段储备。初步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以批复的可研报告为依据,落实到村、地块,明确原材料及设备规格参数;县级初审重点核查选址、土地权属、投资概算及建后管护等内容,市级组织专家采取实地踏勘与会议评审相结合方式论证,通过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再行批复。
“四制”管理与施工质量控制
项目法人由县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对质量、进度、资金和安全负主要责任;招标环节严禁设置限制性条款、肢解项目规避招标或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每个施工标段招标金额不得低于400万元,投标人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并无围标串标等不良记录。施工与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关键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须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资格不低于合同约定;原材料须见证取样送检,隐蔽工程实行举牌验收并绘制竣工图,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和保修义务,监理未经签字不得拨付工程款或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勘察设计、监理、复核、检测等单位不得转包或分包任务。
验收、管护与监管
项目完工后1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实行“主体试用、县级初验、市级终验”制度:主体试用原则上3至6个月,由管护主体签字确认;县级初验逐地块逐设施核实建设数量与质量,并对结果负责;市级终验覆盖每一处地块、工程、设施,合格后核发验收证书并报省备案。验收后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等开展分等定级评价,同步办理资产移交,乡镇对运营管护负主要责任;已建成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严格禁止建房挖砂、发展林果业、建设养殖设施等破坏耕作层行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实行现场巡检全覆盖,开展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并公开失信信息,同时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不少于2人的村民监督员参与全程监督,质量监督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和奖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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