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8日,太原市农业农村局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太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发改、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审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供电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协同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具体承担政策制定、业务培训、评审批复、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具体承担可研(初步设计)审核审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监督、工程质量监督、项目初步验收等工作。
乡镇、村负责征集村民意愿,提出建设需求,协调配合工程建设,参与项目选址、勘察设计、项目监督、竣工验收,具体负责建后管护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储备
第四条 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优先序。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汇总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形成市级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信资质的机构组织编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在每年一季度前确定下一年度拟建项目区,并征求本地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意见,经项目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于同年4月底前编写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且要达到相应深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行政审批部门立项。未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项目储备库,不得安排年度建设任务。
第六条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资金投入、农民意愿等因素,聚焦粮食产能提升,坚持把建设重点放在田内,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优先在汾河灌区、潇河灌区、上兰灌区等灌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产量高、增产潜力大地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在具备水利灌溉条件的地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整县、整乡(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撂荒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支持通过农户自愿互换并地、“承包权不动,经营权连片”等方式实施农田建设。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通知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谋划本行政区域内剩余永久基本农田,紧密衔接国土空间、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有关规划,分阶段做好项目储备,将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并定期分析研判,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三章 设计审批
第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组织编制。勘察单位应当以自然资源部门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在项目区进行实地勘察测绘,提供的地质、测量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项目设计要具体到村、地块,选用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标准。同时要结合项目区地力情况,采取土壤改良、障碍土壤消除或土壤培肥等工程措施,改良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全力提升耕地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现场进行勘察设计,实地征求当地干部和村民意见建议,对项目区基本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在勘察成果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设计文件,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审查。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联合审核审查,重点审核审查项目选址、土地权属、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以及建后管护等内容。审核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评审批复。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水利、农艺、造价等相关专家,采用实地踏勘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评审可行的项目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通过市级评审批复的项目,县级不得安排财政事前评审。
第四章 “四制”管理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农业农村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
(三)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法人力量不足的,可抽调合适人选,也可聘请社会服务组织机构。
项目法人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主要责任。项目法人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或协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项目立项储备、初步设计编制、申报等相关工作;
(二)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设备、构配件、肥料,下同)供应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三)负责工程质量、资金支付、安全生产监督等工作;
(四)负责项目验收、资产移交、上图入库等工作;
(五)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六)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
(七)接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严禁设置限制性条款,严禁肢解拆分项目规避招标,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违规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得设置倾向性技术参数或业绩要求,不得以“全优业绩”等变相限制竞争,不得设置地域、所有制等不合理限制,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划分工程标段原则上一县一标段(设备、构配件、肥料采购可单设标段),确实难以实现的,最低以乡镇为单元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小过散过碎。
投标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投标,应当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项目(含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复核、检测等业务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标准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并明确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复核、检测等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项目合同的全面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地方或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确定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监理资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复核、检测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建设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供货等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肥料等。
项目法人应当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区所在地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负责说明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指标等,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全过程检测是对施工单位(含货物供应单位)质量检测的复核性检验。检测对象分为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两个部分。原材料质量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的1/5-1/10;中间产品、构配件质量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的1/10-1/20;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主要检测防渗渠、田间道路等,防渗渠每0.5公里抽检1个点,不足0.5公里的按0.5公里标准进行检测;田间道路每1公里抽检1个断面,每个断面强度测1组,宽度测1点,厚度测2点,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标准进行检测。其他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肥料等,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设备、肥料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一般不得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和村民代表进行举牌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进度和施工程序,认真填写施工日志、月报等与建设有关的施工资料,全程填报、收集、整理、归档施工资料,并留存影像资料等,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按约定期限向项目法人报送工程资料。
对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返修或重建。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程监理,同时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和复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复核、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合同,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工程复核、质量检测等报告并对成果负责。不得出具虚假和不实的复核、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复核、检测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全面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田块整治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耕作层表土剥离、回填操作程序,监理单位必须采取现场旁站、拍照留痕等方式强化耕作层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不得擅自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等发生变化确需设计变更的,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在1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严格落实“主体试用、法人先验、县级初验、市级终验、省级抽查”验收制度。
主体试用,即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进行试用,综合考虑区域气候条件、种植制度安排、作物生长周期等合理确定试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试用中发现问题的,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修复或重建;未发现问题的,由管护主体签字确认,通过试用。
法人先验,即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试用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当地干部和村民代表对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进行先行验收,对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同时出具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抽检报告,质量抽检合格报告作为县级初步验收的依据,不得以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检测结果代替。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抽检宜采用无损检测方法,减少或避免对工程及其建筑物重要部位或受力结构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坏。
县级初验,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初步验收,对照项目建设内容,逐地块逐设施全面核实建设数量、工程质量、项目管理等情况,出具初步验收意见,编制初步验收报告等,并负责组织将初步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初步验收结果负责。初步验收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并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步验收意见、初步验收报告等。
市级终验,即市农业农村局组建竣工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核实、测试运行、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开展竣工验收,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验收覆盖每一处地块、工程、设施。市级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限期整改,整改通过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省级抽查,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市级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并对市、县验收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33130)《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分等定级评价,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按照规定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归档,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立项、完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上图标识,确保各类基础数据、空间信息数据准确。
第八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县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监管、乡镇主管、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程设施管护细则,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原则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机制,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层层压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措施,探索创新管护模式,确保工程设施有人管,出现问题能及时发现、快速维修。
第二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乡镇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营管护负主要责任。乡镇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管护主体。管护主体为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三十一条 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强化用途管控,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充(建),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禁止在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区域内有下列行为:
(一) 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二) 盗窃、损毁配套建设的水利、电力、气象、监测等设施;
(三) 排放不达标污水,倾倒、堆存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
(四) 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等;
(五) 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六) 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质量监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对施工、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施工工序是否规范、质量是否合格、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到位等进行随机抽查,实现项目现场巡查全覆盖,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从业机构信用评价,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复核、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加大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民监督机制。以项目所在行政村为单位,组建村民监督员,参与项目选址、勘察设计、建材进场、日常施工、竣工验收等全程监督。村民监督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荐,原则上一个项目区不少于2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村民监督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充分利用技术交底会、项目开工会、技术培训会等方式进行业务指导,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第三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乡村振兴考核等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质量监督结果与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
第三十六条 加强项目运行全过程政治生态建设和廉政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决纠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行为。充分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标牌等渠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行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参建单位予以处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