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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27-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pdf

2026年8月27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印发《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6〕23号。

本规则统一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标准,适用于沪苏浙皖四地生态环境部门(含承接处罚权的其他部门)的裁量工作。规则确立综合裁量模式,以裁量因素分值加总确定案件总分值,据此计算罚款并决定处罚种类,同时设定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及区域调整等配套机制,有效期五年。

裁量模式与基准表

综合裁量模式将违法行为按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程度、主观过错、手段方式、持续时间、危害对象、违法次数、改正态度等多项因素分别划分阶次并赋分,加总获得总分值。裁量基准表分为三类:专用表针对国家层面高频罚则,区域表针对四地地方性法规规章中高频罚则及处罚事权划分不同的罚则,通用表覆盖其余罚则;专用表和区域表优先适用。

处罚情节的裁量规则

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各有明确边界:轻微违法清单及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不予处罚,但逃避监管排放等主观恶意行为不得适用。从轻处罚的减少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20%,减轻处罚的减让幅度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50%;从重处罚的增加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20%。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案件经集体讨论可按法定最高额处罚。案件总分值70%以上应并处,30%以下一般不并处。

罚款计算与程序要求

罚款按公式计算:数值式罚则为最低罚款额加法定幅度乘以案件总分值;倍率式罚则按最低倍数加幅度倍数乘以总分值再乘基准数值。区域调整适用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统一增減,幅度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10%,需向社会公开。裁量按选择基准表、测算分值、判定调整情节、提出建议、作出决定五步实施,个案可因明显不当或情势变化作调整并归档,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上级部门通过执法监督、案卷评查等方式实施监督,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生态环境相关处罚时可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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