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规范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定《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包括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设计及批准排污能力的提高,包括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污染物种类等的增加。
本方案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对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权限进行系统划分。本方案明确了国家、市、区三级审批事权:国家级审批对应环评由国家审批或涉及省界争议的排污口,市级审批对应环评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或存在区际争议的情形,其余排污口均由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时,本方案详细列明了入河排污口禁止设置和限制设置的具体情形,并从规范审批程序、推进规范化建设、强化水质监测与执法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全链条监管要求。
本方案将审批权限划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三个层级。国家级审批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监管局负责,主要针对国家审批的重大项目和跨省界缓冲区的敏感点位;市级审批聚焦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评的项目以及跨区协调失效的争议情形;区级审批则作为兜底主体,覆盖剩余的绝大多数排污口,涉及跨区河道的还应征求相邻区意见。
本方案从保护敏感水体与保障防洪安全出发,明确了六类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法定禁设区域。同时,对未达标水功能区、工业与农业用水区、饮用水源区等特定区域,本方案规定了严格控制的限制条件,要求在确保不影响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前提下审慎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