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7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为深化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印发《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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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27-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pdf
本清单旨在统一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执法尺度,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与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清单依据《生态环境法典》《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梳理出二十四类不予处罚情形,并对“初次违法”的认定时限作出明确界定。重点在于:凡符合清单所列条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同时通过批评教育引导当事人合规经营。
适用类别与认定标准
清单将不予处罚情形分为两类:第一类针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共二十一项,涵盖环评手续、超标排放、扬尘管控、固废与危废管理、排污许可执行、监测信息公开等高频领域,并设置了严格的量化门槛,例如单项大气或水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工业噪声超标不超过1分贝、易扬尘物料未密闭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危废混存数量不超过10千克等。第二类针对“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共三项,聚焦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变更、年度评估报送及辐射安全培训等程序性合规事项。
初次违法的认定
当事人两年内第一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方视为初次违法;期限计算以先前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盖章日期与本次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为准。各类情形普遍要求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前完成改正,部分情形还附加“立即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等实时性条件。
执行要求
对符合清单条件不予处罚的案件,执法部门仍应通过批评教育等方式督促当事人改正,不得以罚代管或一免了之。清单同时保留兜底条款,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仍依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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