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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2.29-山西省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晋政发〔2021〕49号.pdf

2021年12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1〕49号。

本办法构建城市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覆盖城镇开发边界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各类管线及综合管廊,以规划统筹、同步建设、动态监管、信息共享为主线,明确政府、权属单位、建设单位各方责任,为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提供制度依据。

规划与建设管控

实行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两级编制,综合规划由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专业规划须与国土空间规划、道路、轨道交通、人防等相衔接。中心城区禁止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管线工程原则上应与道路同步建设,新建道路交付未满五年或大修竣工未满三年的不得挖掘敷设,已建综合管廊满足要求的亦不得开挖。建设单位须在许可前查询既有管线资料,缺失时应现场探测并报送成果。

竣工测量与验收

开挖工程须在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非开挖工程应在出入土端预留测量条件。建设单位对测量成果真实性负责,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竣工后须经规划核实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确保真实准确、不得涂改伪造。

维护责任与应急处置

权属单位承担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包括定期巡查维护、隐患排查整改、施工现场监护,以及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管线信息共享。施工损坏管线须立即通知权属单位并采取应急措施;权属单位紧急抢修可先行占用挖掘道路,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并按规定标准修复路面。废弃管线应封填管道,逾期不履行拆除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代为拆除。

信息管理与综合管廊

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权属单位按季度报送更新信息,实现即时交换、共建共享;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应急抢险等公共服务需要查阅信息无偿提供。综合管廊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维护,管线按专项规划要求入廊,已建管廊道路不再规划同类管线;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由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运营初期收费不能弥补成本的可给予财政补贴。

山西省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晋政发〔2021〕49号第1页
第 1 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晋政发〔2021〕49号第2页
第 2 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晋政发〔2021〕49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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