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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1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pdf

2024年4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为总体目标。本办以“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为原则,构建权责清晰的宅基地管理新机制。核心制度坚持规划引领与“一户一宅”,严格限定新批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并明确了以户为单位的申请资格。本办全面重塑了审批流程,实现从村级组织申请审查到乡镇政府“一窗受理、联审联办”的闭环管理,确立了申请审查、批后丈量、建成核查的“三到场”制度,同时强化了全程动态巡查与监管,旨在破解农村建房审批中的管理难题,保障村民合理建房需求。

明确审批红线与资格边界

本办以“一户一宅”为不可逾越的底线,清晰界定了因婚分户、政策迁入、旧房影响规划或受灾搬迁等六类合法申请情形,并同步锁死不予批准的负面清单。这包括严禁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杜绝“一户多宅”,以及限制户籍迁入但原籍未退出宅基地等行为,从源头堵住违规套利空间,确保宅基地分配的公平正义。

重塑“三到场”闭环审批链条

本办将审批权责下沉至乡镇人民政府,打造了“一窗受理、多机构联动”的高效并联审批模式。审批核心在于强制执行的“三到场”程序:受理后实地审查申请人资格与地块规划合规性,批准后现场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建成后严格核验是否按图施工。凡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或未按期腾退旧宅的,一律不予验收通过,彻底改变了过去“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

构建基层源头监管与历史问题化解机制

本办要求乡镇必须建立动态巡查和村级协管员制度,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并明确乡镇政府对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行为的即时处置权。针对历史遗留的超标占地、一户多宅等问题,本办确立了“分类认定、稳妥处理、逐步调整”的柔性化解原则,要求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推进,避免“一刀切”引发的基层矛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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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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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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