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6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了规范和推进城市更新,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制定《江苏省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以立法形式确立城市更新的全流程管理框架,覆盖规划编制、项目实施、要素保障与监督管理四个环节,核心在于建立“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三级规划实施体系,并以全省统一项目库和年度计划作为配置资金、土地等要素的依据。条例同时为存量建筑功能转换、用地混合利用、审批流程简化等提供制度接口,试图破解更新实践中的产权归集难、标准适用难、资金平衡难等具体问题。
更新对象与实施原则
条例明确城市更新限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对象细分为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完整社区建设、老旧街区与城中村更新、基础设施改造、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数字化提升等九类。实施原则上强调规划引领、片区统筹与多元参与,并专门赋予物业权利人自主更新权利,鼓励国家机关和国企作为权利人主动配合更新。
规划体系与项目生成
建立三级规划实施体系:专项规划由设区市、县(市)主管部门编制并报同级政府批准;片区策划侧重功能业态与更新项目配置,跨行政区项目由设区市统筹;项目实施方案须明确更新方式、资金测算与运营模式。项目来源实行常态申报与动态调整,纳入省级统一项目库后,据以编制年度计划。
实施机制与标准弹性
项目实施主体依产权状况分类确定,单一权利人或多个权利人协商确定,权属复杂且涉公共利益的项目由政府依法指定。审批环节建立方案会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办理等简化机制。对无法满足现行建筑高度、日照间距等标准的项目,按“改造后不低于现状”原则执行;既有建筑改造确因条件限制的,可通过专家论证、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等方式替代强制性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另须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保障措施与制度创新
资金端明确财政资金优先支持公共利益类项目,并纳入专项债、政府投资基金范围,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全周期融资服务,居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使用维修基金参与改造。土地端允许划拨、出让、租赁、先租后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多元供应方式,设置过渡期政策支持存量房产发展新产业,并鼓励边角地整合利用与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开发。条例另设包容创新条款,对符合改革方向但出现失误的探索行为可予以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