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04日,国务院办公厅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发布《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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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11.0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pdf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旨在应对部分地区出现的耕地“非粮化”倾向,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文件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文件指出,我国粮食产需仍将维持紧平衡态势,必须以稳定国内粮食生产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必须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此外,文件还提出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稳定非主产区粮食种植面积、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等具体措施。
1. 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2. 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
各地区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保障粮食种植面积,组织开展划定情况“回头看”,对不符合标准的进行剔除并补划。
3. 稳定非主产区粮食种植面积
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扭转粮食种植面积下滑势头,保证粮食基本自给。
4. 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
鼓励工商资本从事粮食生产相关服务,修订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纠正“非粮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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