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0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测活动与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好支撑美丽山西建设,制定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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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20-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为主线,将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及监控平台纳入统一监管框架,构建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监管模式。办法明确自动监控数据可作为执法、税收、排污许可等管理依据,并对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质量管理及违法情形认定作出全链条规定,同时强化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与信用惩戒。
建设与运行要求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须在取得许可证2个月内完成设备安装联网。排污单位承担设备维护、校准、故障修复及数据标记等职责,故障需5个工作日内恢复,超24小时不能修复的应委托手工监测并上传结果。季度自查报告、运行记录保存3年、比对监测数据保存5年等时限要求同步明确。
关键设备变动管理
主要设备或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变动前须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废气设备更换后直接进行72小时调试检测,并在168小时内完成调试和验收;废水设备更换后进行72小时调试检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更换须24小时内完成调试。废气设备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比对监测,废水设备至少每月一次。
监督管理与违法认定
省、市两级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分工,省级负责制度制定、平台建设和信用评价,市级承担日常监管与现场检查。办法列出十种“未保证正常运行”情形和八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形,后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技术服务机构须向省级备案,至少每7天巡检一次,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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