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9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陕环发〔2025〕21号。
本基准是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领域的操作性规范,用以统一全省执法尺度。文件构建了“一般规定+专项裁量”的双层体系:一般规定确立裁量原则、多因素考量规则及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专项裁量部分按违法行为类型逐项设定裁量因素与处罚幅度,覆盖环评、排污许可、大气、水、固废、土壤、辐射、噪声等主要执法领域。
***多8页,表格多7条违法行为??
本基准为2025年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旨在统一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裁量尺度。文件采用多因素裁量模式,系统列举了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大气、水、固废、土壤、辐射、噪声及其他类共九大领域数百项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并明确了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和幅度。
本基准确立了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并引入多因素裁量机制,综合考量环境污染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经济承受能力、违法形式、危害对象、初犯或再犯、环境信用评级及改正态度等要素。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保持相当。
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罚3次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污、威胁报复执法人员、伪造隐匿证据、造成跨市级以上区域污染或引发多次信访群访等情形,可在计算金额基础上增加20%以内处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受胁迫实施、有立功表现、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可减少20%-40%处罚;学法积分达标且两年内无违法记录的企业也可享受同幅度从轻处罚。
本基准设定了两类不予处罚清单。其一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包括5日内完成备案、超标倍数小于0.1倍、噪声超标1分贝以内等具体情形;其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涵盖危险废物标识不规范、露天堆放一般固废小于100平方米、5日内补报排污登记等十二种情形。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出现轻微违法行为的除外。
本基准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3年版。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在此基础上补充制定辖区裁量基准,并应动态调整、公开接受监督。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须全面调取定量证据,审查及集体审议应专门审查裁量情况,对裁量不当的将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