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版。
本条例为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2026年修正后重新公布施行。条例确立"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工作原则,覆盖城市和镇建成区及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开发区、工矿区、旅游景区等区域,通过责任区制度、设施配套要求、行为禁止清单与罚则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城镇环境卫生全链条管理体系。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住宅区及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车站等公共建筑须按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公共厕所应免费开放并逐步改为水冲式。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工地须设置硬质围挡、防尘降尘措施及临时环卫设施,违规按情形处二千元至十万元罚款。
责任区制度与作业规范
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按物业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施工工地等十一类情形确定责任人,书面告知具体范围与职责。责任人应保持设施整洁、无乱倒垃圾污水、及时清除冰雪积水。主管部门建立问责制度并定期检查评比。道路和公共场所推行机械化清扫保洁,定时清扫、全日保洁,禁止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河沟。
行为禁止与垃圾分类
条例列举八类禁止性行为,包括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露天焚烧、抛撒纸钱冥币、违规露天烧烤等。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宠物粪便饲养人须即时清除,违者处五十元罚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须履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厨余垃圾须交由具备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理,违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须按规定申报、清运、处置。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执法须着装整齐、出示证件、公正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打骂侮辱当事人、擅自处置当事人物品等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破坏环卫设施及执法违法行为,主管部门须公布举报渠道并保密,实名举报应反馈处理结果;举报所在单位者,单位不得以解除合同等方式打击报复。侮辱、殴打环卫工作人员或拒绝、阻挠执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