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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01-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567-2026.pdf

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2567-2026,自2026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设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地方标准,适用于现有及新建焚烧设施的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管理,并以掺烧比例超30%的工业炉窑及污泥、一般工业固废专用焚烧炉为参照对象。核心抓手是收紧有组织排放限值、强化全过程无组织管控、引入新能源运输与数智化管理要求。

排放限值与运行工况管控

新建设施自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设施自202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限值。烘炉、启炉、停炉及故障期间监测数据不作为达标评价依据,但颗粒物1小时均值不得高于150 mg/m³。焚烧炉故障或事故持续排放不得超过4小时,每年启停炉及故障累计排放时间控制在60小时以内,同时明确炉膛温度、停留时间及热灼减率要求。

无组织排放与污染控制技术

对垃圾运输廊道、卸料大厅、贮存及渗滤液设施提出密闭负压、快速启停门、备用除臭等要求;粉状辅料须封闭储存与输送,氨水储罐区须配备氨气回收及泄漏检测。炉渣采用湿除渣并在密闭负压出渣间暂存,飞灰全程密闭收集与转运。烟气净化系统须具备脱酸、脱硝、除尘及去除二噁英和重金属功能,采用氨法脱硝须同步监测氨逃逸。

清洁运输与数智化要求

4.5吨以下垃圾运输车自实施之日起80%须为新能源车辆,4.5至31吨车辆自2027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比例要求,31吨以上车辆自2028年10月1日起须为新能源或符合国Ⅵ b及以上标准。焚烧企业须建设补能设施,门禁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并落实数智化闭环管控、参数留存(不少于1年)及异常实时监控。

监测与达标判定

每台焚烧炉须安装CEMS,监测颗粒物、SO₂、NOₓ、CO、HCl及烟气参数,任意连续90日数据有效传输率不低于90%。重金属每月至少监测1次,二噁英每年1次,厂界臭气每季度1次。污染物浓度以11% O₂干烟气为基准换算。超标判定区分焚烧炉烟气与厂内/厂界无组织排放,分别按24小时均值及1小时均值或瞬时最大值执行。

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567-2026第1页
第 1 页
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567-2026第2页
第 2 页
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567-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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