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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2.01-北京市《矿区生态修复成果验收规范》DB11/T 2514-2026.pdf

北京市《矿区生态修复成果验收规范》DB11/T2514-2026,自2026年1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矿区生态修复成果验收的总体要求、组织与程序、工作方法、内容与标准、结论与成果及档案管理,适用于自然恢复、人工修复和综合利用三种修复方式的验收。核心抓手是建立"区级验收+市级复核"两级机制,以定量指标(如植被覆盖率、造林成活率)和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统一验收尺度,规范成果认定与归档。

两级验收组织与程序

验收分为区级验收和市级复核两个阶段。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后,区级验收组按标准验收;通过后申请市级复核,市级复核宜在次年5月至9月进行。未通过者须按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专家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专业应涵盖相关领域。

分类验收标准

自然恢复的验收核心是场地无压占损毁,植被覆盖率不低于50%且长势正常,或符合裸露岩坡、渣坡的特定恢复情形。人工修复的区级验收要求工程质量合格、造林成活率不低于85%、具有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市级复核则按治理方式分档,喷播、植生格室治理的植被覆盖率不低于65%,平台治理的造林成活率与植被覆盖率均不低于85%,或修复后地类经年度变更调查认定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之一。综合利用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取得法定用地手续或立项批复等任一文件,且场地无压占、损毁及荒置。

工作方法与结论成果

验收采用实地核查与资料审查相结合的方法,核查范围以矿区开采范围及生态影响范围为主,可适当扩展至周边相邻区域。区级验收重点审查资料真实性、数据准确性和内容完整性,市级复核侧重对区级成果的完整性与合规性复核。验收结论须明确,不通过时应载明整改内容;区级验收意见表为规范性附录,市级复核意见表为资料性附录,作为存档与复核依据。

北京市《矿区生态修复成果验收规范》DB11/T 2514-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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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矿区生态修复成果验收规范》DB11/T 2514-2026第2页
第 2 页
北京市《矿区生态修复成果验收规范》DB11/T 2514-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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