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第19部分:宗教活动场所》DB11/T2103.19-2026,自2026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是DB11/T 2103系列的第19部分,针对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价值高、明火使用多、人员密集等特点,系统规定了其消防安全管理的全流程要求。文件以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为主线,从组织职责、制度规程到日常巡查、重点管控、培训演练层层细化,并针对燃香、酥油灯、重要建筑、重点时段等高风险环节提出专门措施,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可操作的技术与管理依据。
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不适用于宗教院校。场所应明确产权、管理、使用单位的职责边界;属文物建筑的,同时执行文物建筑消防管理相关标准;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配置并按规范建设微型消防站。无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宜增设独立式或图像型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设有消防设施的应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组织架构与日常管理
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场所登记证负责人担任,下设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志愿消防组织,逐级落实防火巡查、隐患整改、培训演练等职责。日常管理重点管控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四级及以上风力时室外禁止燃香等明火活动,明火使用须专人值守;每日活动结束后切断非必要电源;酥油等宗教用品须采用不燃容器盛放。场所每日防火巡查不少于1次,开放期间及节假日每2小时不少于1次,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重点部位与关键环节管控
重要建筑(大殿、教堂等)开放期间须专人值守,参观祭拜人员不得携带火种进入,供桌上的酥油灯、蜡烛须设于不燃材料固定底座并防风防倾倒。室外燃香点执行燃香安全规范,室内外明火法事须选择空旷固定位置并配备灭火器材与专人看护。厨房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清洗1次,售卖区禁止临时搭建摊位,供香仓库单独设置并锁闭管理。重要宗教活动与节假日前须开展专项隐患排查和疏散演练,开放期间禁止动火作业,文物建筑内严禁施工动火。
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不少于1次,新入职及转岗人员须经岗位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专项疏散演练宜每月开展1次,并与微型消防站、周边单位及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动机制。火灾确认后立即启动预案,组织初起火灾扑救与人员疏散,事后总结教训并修订预案。消防档案须归档重点管理内容,宜实行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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