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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12.2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自然资规〔2021〕1号.pdf

2020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自然资规〔2021〕1号。

本办法规范广西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的全流程管理,覆盖立项、规划设计、实施、验收、指标分配等环节。项目由自治区一次立项,分区域设计、实施、验收、备案,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为实施责任主体,整治费用纳入交通项目工程建设成本。核心目标是综合推进农用地整治、闲置低效土地盘活与沿线生态修复,满足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临时用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需求。

管理权限划分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立项、新增耕地备案审查与指标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建设主体编制项目计划,农业农村部门参与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审核和高标准农田项目入库。设区市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新增耕地核定与确认、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审查等职能。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包括规划设计与施工图审核、设计变更评审、子项目验收、新增耕地备案及临时用地审批。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选址、可研编制、规划设计、施工招标,并承担标牌公告、季报报送、后期管护落实等义务。

立项与设计变更

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清楚且经当地政府与群众同意,建设前后耕地面积增加、质量提升。立项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与交通运输部门组织三级联审。规划设计与施工图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设计变更须经现场核实、征求意见、专家审查论证后方可实施,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验收与补充耕地指标

子项目验收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前须通过摇号选取第三方机构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工程复核。自治区抽验按子项目编号摇号随机抽取30%开展,全部合格后出具总体验收确认书。新增耕地经备案入库后方可用于占补平衡,指标优先保障本交通项目;节余部分自治区无偿收储10%,剩余指标70%归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30%用于落实其他非农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项目竣工后,设施移交当地政府并签订后期管护协议,涉及高标准农田的纳入相应管理并完成上图入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自然资规〔2021〕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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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自然资规〔2021〕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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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自然资规〔2021〕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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