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2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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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22-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4〕1号.pdf
本通知旨在衔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重点解决两类问题:一是明确各类工程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的竣工证明材料及其替代路径;二是针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破产企业无法竣工验收等特殊情形,确立登记受理的简化规则,同时同步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限制要求。
一般工程的登记材料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工程)申请首次登记,或因扩建、加建、改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可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港口、交通运输、水务、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及供电企业独立建设的变电站,分别由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竣工验收材料。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登记路径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以规划核实意见书记载为准)的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可仅提交规划验收合格材料及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竣工验收的验收材料,无需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破产企业的特殊处理规则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调整规定,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设计、勘察、监理等第三方机构不配合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经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并合格后,可凭鉴定结果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竣工验收材料。
失信被执行人的登记限制
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当事人,规划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亦不予办理其作为交易受让方的转移登记、预告登记;但作为转让方出售房屋,或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不动产首次登记,仍可依法办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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