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6日,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东自然资规字〔202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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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16-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东自然资规字〔2024〕85号.pdf
本意见针对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中的堵点难点,以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为主线,从身份认同、材料精简、流程优化、部门协同四个层面作出系统安排,核心是打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破产企业不动产事务的便利化办理。
管理人身份与履职保障
意见明确管理人在办理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事项时视同企业自行办理,可凭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获得认可,无需负责人到场。管理人未接管企业印章的,可使用管理人印章替代;登记机构还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在线核验相关信息。
专窗办理与材料精简
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涉破产案件服务专窗,实行专窗受理、专人负责、一窗通办。管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结果、原始资料及档案信息,可持规定证明文件通过现场、自助、网上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办理,查询复制申请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提供结果。
处置流程与协同联办
管理人司法处置不动产前应函询土地用途和规划用途;涉及司法拍卖的,通过不动产登记平台推送电子文书,打通法院、不动产、税务三部门数据壁垒,实现“司法拍卖+税费征缴+不动产登记”协同联办。未接管权属证书的可凭查询信息办理,并同步申请原证书公告作废。抵押权注销登记凭破产受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限时办结与联动机制
查封、解除查封等保全措施即时办结,处置登记“即到即办”;业务咨询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延期须提前说明。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与法院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和“总对总”查控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研究解决实践问题。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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