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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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29-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2026年7月修正).docx
本条例为汉中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供水用水活动设定规则,覆盖规划建设、经营管护、供水用水及法律责任全链条。条例明确市、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推行县域统管、专业化管理、智能化运营的管护模式,并对集中式与分散式两类供水工程分别作出建设、运营和水价安排。
规划与建设
农村供水专项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乡村振兴规划衔接。工程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参与,集中式工程须配备净化消毒设备,分散式工程落实消毒措施。设计施工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用地纳入年度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经营与管护
供水工程按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确权,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确定运行管护主体。集中式工程原则上由专业化供水单位经营,分散式工程可由村(居)委会或用水户管理。条例划定工程保护范围,禁止修建建筑物、挖沙取土、爆破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供水设施。
供水与用水
集中式供水实行有偿使用,水价按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确定,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推广智能水表,采用两部制或阶梯式水价。集中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权须满足水源水质、检测能力、取水及卫生许可等条件。供水单位须保障水量水质水压,建立水质定期检测制度;用水户须按时交纳水费,不得盗用、转供或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逾期三十日未交费经催告仍不支付的,供水单位可中止供水,缴费后十二小时内恢复。
法律责任
违反保护范围规定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供水单位水质不达标、擅自停水或未及时抢修等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用水户盗水、转供、改装水表等行为,按情节处五十元至三万元不等罚款。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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