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松原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
本条例为松原市城区公园与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供地方性法治依据,确立“政府主导、科学规划、规范管理、服务公众、全民参与、社会监督”原则,实行名录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并明确住建部门主管、多部门协同的体制。全文以保护绿化用地、规范设施建设、细化服务标准、设定行为禁令与罚则为主线,着力改善城市生态与人居环境。
规划与建设管控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广场绿化用地,特殊需要临时占用须经住建部门同意并办理手续、期满恢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须合理控制商业性开发;新建改建建(构)筑物体量、造型、色彩应与周边景观协调,大型游乐设施须验收合格并定期检修。同时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应急避险场所及显著指示标志,特种设备须依法登记并配备专业人员。
管理与服务要求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须履行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等职责,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游览示意图、游客须知等公示信息,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便利并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安全管理上要求建立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控制游人流量,保障冰雪清理与冰上活动安全。景观管理须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水体水质达标,并加强古树名木、雕塑和文物古迹保护。
行为规范与经营限制
条例对噪声扰民、车辆进入、商业经营等作出约束:娱乐健身直播等活动须在规定时段和区域内进行,可设噪声自动监测设施;除特定公务、应急、无障碍车辆外禁止进入园区;商业经营须佩戴服务标识、不得流动叫卖或擅自扩大面积。同时禁止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改建为商业设施或以租赁、承包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经营,管理用房不得改作经营。
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
条例列举十八项公园广场内禁止行为,涵盖乱扔废弃物、攀折树木、翻越围栏、擅自燃放烟花爆竹、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携带危险品及不清理宠物排泄物等。违反者由公安或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噪声污染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百至一千元罚款、单位处二千至二万元罚款;乱扔废弃物处一百至一千元罚款,采用难以清除方式广告宣传的,对行为人处一千至五千元罚款,组织者最高可罚五万元。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建设、过度经营性开发等行为,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