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5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及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4号。
本意见旨在规范广州市历史遗留前置审批用地的处置路径,明确其须统一以公开出让方式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文件核心在于两类处置程序——公开出让与纳入政府储备,并在此基础上系统规定前期投入补偿的核定标准、比例及拨付流程,为原用地方权益补偿与政府土地收益分配提供操作依据。
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
意见适用于两类前置审批用地:一是已取得用地文件且不属于闲置土地的;二是已被认定闲置、但依处置决定须限期以公开出让完善手续的。具体涵盖原广州市规划局或国土部门核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通知书》等文件但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经营性用地,以及2007年6月30日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工业仓储用地。符合条件者统称原用地方,全部走公开出让程序。
处置程序与协议安排
公开出让路径下,原用地方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后,凭批文、权益变化资料、补偿依据等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部门审核规划条件后签订处置协议,约定补偿标准、交地义务及违约责任,随后拟定出让方案报批并组织公开出让。公告须披露地块现状及历史遗留问题,明确现状交地原则。原用地方亦可申请纳入政府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储协议约定补偿与交地事项。
前期投入补偿标准
补偿按用地性质区分: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仓储)中,已结案无回迁地块,居住用途毛容积率2.0以下或商服用途2.5以下部分,按实际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补偿——征收集体土地50%、历史用地55%、城市房屋拆迁60%,多来源按面积加权;超出上述容积率部分全额归政府。涉及回迁安置的,补偿额为限定容积率部分成交价与市场评估土地纯收益之差。工业仓储用地统一按成交价60%补偿。
补偿拨付与其他规则
原用地方竞得土地的,付清出让价款并履约后可申请补偿;未竞得的,须依协议清场交地后凭交地凭证申请,逾期不交的可委托处理并从补偿款中抵扣。纳入储备的按收储协议执行。补偿额按首次公开出让成交价核定,后续规划指标变化不再调整;司法处置地块的补偿款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闲置用地未按期申请或流拍的,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本意见自2023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效协议仍按原约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