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4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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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7.0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5〕2号.pdf
本意见针对2024年12月31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销售、因历史原因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城镇住宅,确立“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和“群众无过错即办证”的处置原则,将建设单位责任与群众利益分开,分类化解用地、规划、竣工、税费等环节的登记障碍。
适用范围与总体要求
适用对象为202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销售的城镇住宅,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转移登记。核心要求是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守房屋安全底线,同时明确将建设单位违法行为与购房群众办证权利相分离,不得因开发单位问题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分类处置措施
意见按问题类型设定八类处置路径。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可按现状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手续;规划核实缺失的,可补办核实或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开发单位灭失或不配合的,由承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代为申请,购房人可单方申请转移登记。对竣工验收、消防、人防手续缺失的项目,分别以联合审查备案意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查验评估报告等替代竣工材料。
关键政策突破与限制
对欠缴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已售已交付住宅项目,实行“证缴分离”,在追缴的同时先行办理登记;对未交付项目则须缴清后方可登记。对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及跨宗地建设等历史遗留情形,分别规定以书面具结书单方申请、宗地合并审核、多主体联建联合审核等方式处理。意见同时划定负面清单,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对“小产权房”及违反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一律不予登记。
参照执行范围与施行期限
国有土地上已售(在用)的中小学校、养老服务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机关事业单位用房,以及商业、办公、工业、公共设施等房屋可参照执行;驻粤部队军用土地房屋相关问题建议参照执行。本意见自2025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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