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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7.09.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2017〕199号.pdf

2017年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2017〕199号。

本指引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受理范围与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统一全省裁判尺度。文件以民事与行政案件边界划分为切入点,明确征收补偿协议、闲置土地处置、招商引资合同等争议的管辖归属,并就出让合同无效情形、转让合同效力阻却事由、合作开发合同定性及民主议定程序审查等核心争点作出细化规定。

受理范围划分

征收补偿协议、闲置土地处置行为、招商引资合同中税收优惠等义务争议均属行政诉讼范畴;出让金追索、交地办证、违法建筑使用费给付等争议则由民事审判受理。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权利归属确认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合同效力认定

未依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用地、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出让合同均无效。转让环节中,未达投资开发条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土地被查封等事由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但登记障碍持续存在时,受让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

特殊类型合同处理

合作开发合同以共担经营风险为定性核心,出地方只取固定利益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无效后需进行项目清算,实物分配根据登记情况分别作出给付或形成判决。股权转让、项目公司设立等关联合同按各自法律规则审查。

民主议定程序要求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留用地转让须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合同,集体组织可主张无效;但相对人善意审查决议的,集体组织的无效主张不被支持。集体成员权益受侵害时可请求撤销相关决定,善意相对人已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2017〕199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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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2017〕199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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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2017〕199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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