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方式,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效能,根据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有关要求,制定《上海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沪环规〔2026〕17号。
本办法旨在通过建立正面清单制度,将符合条件、守法意愿强的企事业单位纳入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的管理名录,推动生态环境监管从“普遍撒网”转向“精准聚焦”,在守牢环境底线的前提下减少对合规企业的打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文围绕纳入条件、编制程序、动态管理、监督执法四个方面作出系统规定,核心抓手是“信用评价+守法记录”双重门槛与非现场监管方式。
纳入条件与优先导向
纳入正面清单须同时满足九项条件,包括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B级及以上、三年内无行政处罚、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一般环境风险等级、一年内无查实投诉举报等。对信用连续三年A级且风险低的企业,原则上可直接纳入;与民生保障相关的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单位、率先完成自动监测升级或配合安装工况(用电)监控的单位优先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危废处置、污水集中处理、燃煤发电等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
编制与公示程序
纳入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部门审核结合的方式,申报企业须签署《生态环境守法自律承诺书》。市生态环境部门综合信用评价、风险管理、守法及投诉等信息审核评定,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后编制清单,每年6月公布年度新纳入及移出名单。公布前须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投诉举报途径。
动态管理与移出机制
清单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调整。出现信用等级降至C级及以下、受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风险等级上调、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提供虚假材料、企业关停等九种情形之一,须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书面告知后移出。存在恶意偷排、逃避监管、严重超标排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十年内不得再次纳入。
监督执法模式
对清单内企业实行标签化管理,依托排污许可平台、在线监测、固废管理等信息系统的数据,综合运用无人机、走航车、卫星遥感及视频监控、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生突发事件、接获明确违法线索、非现场发现环境问题等四种情形,经批准方可现场检查。清单有效期内,生态环境部门还须组织走访或线上服务,开展帮扶指导与政策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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