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1日,应急管理部调查评估和统计司为规范应急管理统计调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掌握全国应急管理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应急管理形势,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定《应急管理统计调查制度》(征求意见稿)。
本制度为应急管理领域统计调查工作的基础性规范,覆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资源及机构人员管理五大业务板块,共设41张调查表式。制度依据《统计法》及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防汛抗旱等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统计对象涵盖各级议事协调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及所有涉应急管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与自然人,按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和即时报送五种频率组织实施,采用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统计范围与组织实施
统计范围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涉及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资源等业务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包括各级安委会办公室、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应急管理部门。本制度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管理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要求各级填报单位遵循"谁报送、谁负责"原则,对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据的行为依法追责。地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监督指导职责,组织统计培训与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与时效。
安全生产类报表
安全生产板块为核心内容,共18张表,涵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含伤亡人员、调查处理附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管对象、检查情况、年度情况)、重大事故隐患自查、安责险情况、举报统计、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调度、中央考核巡查问题整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信息、危化品及油气建设项目"三同时"信息以及工贸、陆上/海洋采油气企业基础信息等。事故调查表通过"直报系统"填报,接报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录入,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4日内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执法检查数据分别通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与"互联网+执法"系统报送。
防灾减灾救灾报表
设政府灾害管理能力、保险与再保险企业减灾能力、社会组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乡镇(街道)及村(社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5张调查表,另有防汛抗旱责任人名单与渔船跨省紧急避风对口联系表。政府灾害管理能力调查表指标最为丰富,涵盖规划文件、议事协调、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站点、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资金投入(按决算功能科目分类统计)等60余项,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配合填报,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业务系统报送。乡镇、村两级报表侧重基层人员配置、叫应终端、应急预案、避难场所及物资装备等实用性指标。
应急救援与应急资源报表
应急救援板块含避难场所基本情况、救援力量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救援力量现场投入4张表。避难场所调查由运维单位通过"全国应急避难场所辅助调度系统"即时报送,涉及场所功能区划、有效避难面积、可容纳人数、服务半径等技术指标;救援力量建设统计不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每半年核对更新一次。应急资源板块含应急指挥部建设、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队伍、通信装备资源、"三断"高风险区域及低空经济态势分析6张表,其中通信装备资源统计细化到370MHz集群设备、卫星通信、无人机等具体类别,按季度报送。
统计规则与数据管理
制度附有六项统计业务规则:相对指标计算方法涵盖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人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及千人伤亡率;事故统计一般规则明确了预备性活动、违规生产经营、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等23种纳入情形;统计核销采用"先行填报、调查认定、统计核销、信息公开"流程,一般事故核销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较大以上事故由应急管理部审核,核销信息须公开不少于1年。统计数据修正区分及时修正、核定修正与有责修正三种方式,有责修正须经省级复核、部级审定后实施并发布更正说明。年度综合数据经审核报批后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应急管理年鉴》公布,汇总数据在最终审定后10个工作日依托应急管理部大数据应用平台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