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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20-陕西省水利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8月20日,陕西省水利厅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制定《陕西省水利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针对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中各方主体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明确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视为串通的情形、电子招标特有异常关联规则,以及查处程序、处罚措施和监督管理职责。办法覆盖招标人(代理机构)、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营维护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四类主体,并确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属地查处分工。

串通投标的认定情形

办法按主体分列认定标准: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投标信息、泄露标底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授意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发现文件混装未依法否决等九种情形,认定为与投标人串通;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营及维护机构泄露潜在投标人信息、干预评标、协助串通、篡改招投标数据等六种情形亦属违法;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财物、发表倾向性言论、组建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等,认定为串通评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的判断规则

投标人协商报价、约定中标人、约定放弃投标、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等联合行动,属于相互串通。此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客观情形,直接视为相互串通。采用电子招标的,还列举了文件由同一台计算机编制、制作机器码一致、创建标识码一致、计价软件序列号一致、同一IP地址操作等视为串通的具体规则,为电子取证提供明确依据。

查处程序与处理措施

评标委员会发现串通情形应否决投标并记录于评标报告;招标人可核查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将串通投标列入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发现行为后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其启动调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经认定的处理包括:中标无效、取消中标资格、合同无效、依法处罚并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管手段与主体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运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投标文件雷同和投标活动异常关联进行监测分析;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点核查的异常情形,加强评标报告审查与中标候选人核验。同时建立社会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串通投标行为。

陕西省水利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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