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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31-淮北市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淮政〔2024〕37号.pdf

2024年10月31日,淮北市人民政府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印发《淮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政〔2024〕37号。

本办法规范淮北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活动,明确征收管理程序、宅基地认定标准及三种补偿安置方式的操作规则,以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并遏制抢建加价行为。

征收管理与程序约束

征收程序以现状调查登记为起点,调查结果公示不少于5日并接受复查申请;预公告发布后抢建房屋、改变用途、主体登记注册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不予补偿。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过半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异议的须召开听证会,修改后再公告不少于5日。补偿登记可委托他人办理,未按期办理且补办无效的,依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宅基地认定规则

以1988年3月1日《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施行为分界:此前使用且未经拆迁扩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认;此后每户建房占地不得超过220㎡。认定由村(居)委会结合原始分配记录开展,结果经公示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审核后生效。未确权登记面积之外部分、擅自占用集体公共用地建房、已搬迁补偿过的村庄旧址均不予认定。

三种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覆盖经依法认定的宅基地、房屋及附着物,宅基地范围外部分按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标准货币补偿。重新安排宅基地方式对原住宅评估补偿,合法宅基地按同面积安排,超出220㎡部分以宗地地价评估补偿;货币补偿方式对宅基地与住宅分别评估,可委托评估机构实施;提供安置房方式按认定宅基地面积(含一层房屋和附着物)1∶0.8返还建筑面积,二层及以上房屋货币补偿。因继承取得住宅、暂时离乡成员及农村妇女成员均依法享有补偿安置权利。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此前已发布征收公告但未结束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采煤沉陷、资源压覆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搬迁另行适用有关规定。

淮北市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淮政〔2024〕3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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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淮政〔2024〕37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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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淮政〔2024〕37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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