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3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皖财综〔2023〕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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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0.13-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pdf
本实施办法依据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及相关征收办法制定,旨在健全全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本细则系统明确了征收对象、分成比例、部门职责、征收方式与标准、缴款退库流程以及新旧政策衔接等内容,确立了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和按出让金额形式两种征收模式,覆盖探矿权和采矿权全生命周期。本细则强化了自然资源、财政、税务三部门的协同征管机制,并对矿业权转让、矿种变更、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等特殊情形下的收益征收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征收方式与适用标准
本细则根据矿种是否列入《矿种目录》,划分了两种征收方式。对目录内矿种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包含出让时一次性征收的成交价和开采后逐年按矿产品销售收入乘以收益率征收的部分;对目录外矿种则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可一次性或分期缴纳,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10%,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分期缴清。
新旧政策衔接与历史问题处理
本细则对2023年5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保持不变,并明确了以往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矿业权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对不同时段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别规定了补缴方式和征收标准,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过渡。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本细则建立了自然资源、财政、税务三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管机制,要求将征收情况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让收益的行为,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对工作人员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记入不良信息、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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