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开发区条例》。
本条例旨在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开发区设立、调整、管理、创新与服务保障全流程。文件以激发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主线,重点围绕管理机构职能配置、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创新与绿色低碳转型等作出制度安排,并强调开发区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先行先试、率先突破。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宁波、温州、杭州、萧山四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设立、调整与退出机制
省级开发区设立由设区的市政府申请,经省级商务、经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升级国家级开发区按规定报国务院。因国家重点项目或规划调整需要,开发区可扩区、调位、更名、核减面积或撤销;鼓励完成开发任务、工业用地比例低、产城融合度高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对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或长期发展滞后的开发区,实行整改与退出机制。
管理体制与权限下放
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派出机关,承担规划编制、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服务等职责。具备条件的开发区推动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剥离至属地政府,暂未剥离的须制定清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政府可按承接能力授权或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支持委托运营公司承担项目建设、园区运营等事项,并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创新发展与产业升级
开发区须确定主导产业,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支持建设高标准数字园区,发展数字贸易、跨境电商、保税维修等外贸新业态,推进国际合作园区与境外产业对接。构建适配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体系,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初创期、成长期企业。鼓励跨区域共建合作园区,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绿色转型与服务保障
开发区以节能、降碳、减污为目标实施绿色低碳循环化改造,鼓励建设零碳园区;化工、电镀、冶金等企业集中区须配备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应纳尽纳、在线监测。用地方面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应、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厂房加层改造不增收土地价款,推进亩均效益评价改革。县级以上政府统筹财政预算与债务风险管控,建立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机构规格、编制配置、薪酬管理挂钩,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