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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27-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docx

2026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

本条例为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成果提供制度化保护框架,将县城中心城区(永昌镇城镇开发边界围合区域)的山水格局、民族特色风貌、抗震救灾标志性建(构)筑物及重要建设成果纳入法定保护对象,确立“科学规划、尊重历史、依法保护、延续文脉”原则,以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为主要抓手,统筹保护与城市更新、文化传承和特色产业发展的关系。

保护体制与运行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总责,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驻地镇政府按职责落实;住建部门承担指导协调与监督管理职能,发改、自然资源、文旅等部门各司其职。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须听取专家意见;每两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保护工作情况,保护规划批准前须经人大常委会审议。设每年2月1日为县城保护宣传日,鼓励社会捐赠、技术服务及志愿服务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损害保护对象的行为。

保护名录与规划管控

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重要建设成果保护规划,经专家评议、社会公示后报县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同步建立保护名录并动态管理,公布后六个月内设置载明名称、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的保护标识,同时建立包含测绘信息、保护范围、维护修缮要求及各阶段规划建设资料的保护档案。

保护措施与建设管控

保护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控:严格控制建筑规模、高度与天际轮廓,保持小街区、密路网的城市肌理;管控景观视廊、建筑体量及风格色彩材质;保持公共空间系统完整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代表性建(构)筑物和特色街区实行整体保护,改造升级须遵循先评估后改造原则。新建项目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及保护规划要求,设计方案审批前须征求住建等部门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可能影响保护对象的建设活动优先避让,确需迁移或拆除的须经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后报县政府批准。

保护与发展的统筹衔接

城市更新须兼顾保护与功能提升,既有建(构)筑物不符合保护要求的依法有序改造。鼓励合理利用特色资源发展文化旅游和地方特色产业,打造特色文旅品牌,但不得改变保护对象核心功能、历史风貌和文化特征;支持民族传统风俗、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对不履行保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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