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新农规〔2025〕6号。
本细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而制定的试行文件。本细则确立了“村财村管村用乡监督”的管理模式,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并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本细则对资金筹集、财产运营、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产权及账务信息管理等环节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明确了理事会、监事会、会计人员及报账员的职责分工与不相容岗位分离要求,旨在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实现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财务管理体制与重大事项决策
本细则要求重大财务事项参照“四议两公开”机制执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5日。重大事项涵盖对外投资、举债借贷、重大合同签订、管理人员薪酬确定、设立控股企业等,涉及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的还需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同时,本细则明确实行法定代表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财政扶持资金及移交资产运行情况列为重点审计内容。
资金筹集与财产运营管理规范
本细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捐赠、金融机构借款和“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资金,但必须履行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程序,控制成本和风险。对举债从事经营活动设置了严格门槛,要求附市场调研、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并经审核备案,同时严禁以集体财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在财产运营方面,本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帮扶项目财产核算、在建工程竣工决算、对外投资风险评估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收支管理与收益分配约束
本细则要求建立财务收支预算制度,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预算并报乡镇审核批准,预算调整每年不超过两次。在收益分配上,本细则明确在没有可分配收益的情况下严禁分红、严禁举债分红,征地补偿费等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方案须向全体成员公示,并充分考量集体经济发展与扩大再生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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