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信息
免费
名称:2026.07.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docx

2026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本条例为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提供全面法律依据,覆盖规划建设、供热保障、用热服务、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全链条。以民生优先、安全稳定、绿色低碳为原则,明确政府统筹职责与供热单位义务,通过经营许可、温度标准、停热退费、应急接管等制度,平衡供热用热双方权益,推动节能降碳与智慧供热发展。

规划与建设

公共管网敷设范围内禁止重复建设,鼓励管网纳入地下综合管廊。新建工程须同步设计、施工、验收配套供热设施,验收合格方可并网。建设单位承担不少于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起算。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须制定防护方案;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修复费用。

供热保障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有效期五年,申请须满足热源、资金、人员、制度等九项条件。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的须提前一百二十日申请并完成交接。居民室温在室外温度不低于设计温度、围护结构达标条件下全天不低于20℃。供热设施故障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按日折算标准热价两倍退费。共用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用热服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成本监审与公众参与程序并重。逐步推行分户计量按热量收费,暂不具备条件的按面积计收。热用户可申请暂停供热,须交纳基本热费。室温不达标时供热单位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测温,测温点位于房间中心距地1.4至1.5米处;低于20℃但高于18℃(含)退费50%,低于18℃全额退费。因热源单位原因致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后追偿。

监督与责任

供热主管部门建立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在线监测,定期公布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擅自中断供热超十二小时等情形,可启动应急接管,接管费用由被接管单位承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热用户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至一千元、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1页
第 1 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页
第 2 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3页
第 3 页
已加载前 3 页,共 18 页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