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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30-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docx

2026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

本条例是天津市首部长城保护专项地方性法规,将长城保护、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条例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为方针,重点构建市、区、镇三级责任体系,明确保护机构与保护员队伍建设要求,并对长城点段的认定、建档、标志设立、保护范围划定、工程建设避让规则、参观游览区开辟条件及禁止性行为作出系统规定。同时,条例专章推动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天津段)建设,鼓励科技研发、文化展示、文旅融合,强化京津冀协同保护与跨部门联合执法、监测预警。

保护体制与基础制度

市和蓟州区人民政府承担领导责任,将长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全市协调指导,蓟州区文旅部门承担属地监管。条例要求开展长城资源调查、完善档案,依法在沿线设立保护标志,编制市级保护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明确管控措施。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须依法报批,不得破坏长城历史风貌;保护范围内禁止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

原状保护与工程管控

工程建设应优先绕行长城,无法绕行的须采用地下通道方式穿越,或架设桥梁等其他更有利于保护的方案,严禁拆除、穿越、迁移长城。实施保护工程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突发严重危险时可采取可逆性临时抢险加固措施。已损毁的城段实行遗址保护,禁止原址重建。条例还要求蓟州区加强周边山体、水体、植被保护,防范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并在洪水风险地段设置防洪设施。

禁止行为与日常管护

条例明确长城上禁止取土取砖(石)、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无关设施设备、驾驶或利用交通工具跨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以及有组织地在未开放城段举行活动。保护机构负责日常巡查、养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隐患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蓟州区须加强保护员队伍建设,落实岗前及日常业务培训,保护员定期报告保护状况,及时上报人为破坏或自然损毁情况。

开放利用与协同发展

将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须满足安全、保护机构、保护标志及规划衔接等条件,开放前开展保存现状和承载量专项评估,并合理确定开放时间与游客容量。游览区运营单位须科学设置游览路线、制定应急预案;经营性收入优先用于长城保护。本市鼓励博物馆展示、数字化体验、文创开发及文艺创作,依托传统节日举办民俗活动,整合沿线资源打造主题旅游线路。条例同时要求建立京津冀协同保护机制,加强规划衔接、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并利用遥感卫星、监控设施及跨部门数据共享构建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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