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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7-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6〕97号.pdf

2026年8月17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管,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6〕97号。

本通知旨在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阶段划分、重点核查内容、分级分类监管方式及市区与部门职责分工,并通过“三监联动”、非现场检查与数据研判提升监管效能。原《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0号)同步废止。

事中监管要点

事中监管覆盖环评审批或备案后至正式投产前的建设期与调试期,重点核查信息报送、合规建设、环保“三同时”落实、污染防治与排放及自行监测等五类内容。建设内容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环评,开工超5年须完成重新审核,调试前须申领排污许可或辐射安全许可。

事后监管要点

事后监管聚焦运营期的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合规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及备案项目合规性。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基础资料不实等严重问题的,不得通过;生态影响类项目须落实降噪减震、生态补偿、跟踪监测与生态修复等措施。

分级分类监管方式

重点项目实行全覆盖现场检查,包括报告书项目、部批项目及“两高”项目,每年至少检查1次;其他项目纳入“双随机”抽查,报告表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20%,备案登记表项目不低于10%。生态影响类项目投运后按不低于20%比例抽查,污染影响类项目纳入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管。

职责分工与保障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部批项目、化工区项目及跨区重大项目监管,区级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审批部门在批复后三个月内首次调度,执法部门制定专项执法方案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依托在线监测、无人机巡查及多源数据研判实施智慧监管,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报送年度监管情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6〕9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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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6〕97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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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6〕97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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