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日,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建局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通知针对新修订的《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提出具体执行口径,核心是明确建筑场地整体抬高、户型设计限制及成果表达规范三方面的操作要求,并对新旧政策衔接作出安排,确保《规则》在全市域统一实施。
场地整体抬高规则
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外,在满足消防安全、交通出行、高度管控前提下,可按《规则》进行场地整体抬高,抬高层(含覆土)不计入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高度重点管控区域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保护规划区及机场、国家安全等特殊管控区域。历史城区范围暂按2025年第2次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武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确定,批准后按正式规划执行。建筑间距与退让均以场地整体抬高范围外的室外设计地坪计算建筑高度后,按现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抬高层内停车位可计入机动车停车泊位总量,抬高层上停车位不计入。沿城市界面不得设置连续大面积实墙,鼓励设置公共开放空间或绿化景观。
户型设计限制
住宅户型不得出现房间镂空式设计或非功能性凹槽;阳台、景观阳台不得与上盖相距四个及以上楼层,且应与起居室、卧室、厨房等功能空间相连。住宅公共部分、套内厨房及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飘窗。每套住宅集中布置的设备平台应满足设施设备数量、尺寸实际需求,方便安装调试检修,不宜与卧室相连,不得与飘窗嵌套。
成果表达与新旧衔接
规划(建筑)方案图纸应按建筑设计规范标注建筑功能,禁止出现“入户花园”“花池”“花架”“装饰性阳台”等非规范表述;技术经济指标表须列出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及不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位等关键指标。规划条件核实应与规划许可执行的技术标准一致。《规则》施行前已取得方案批准通知书但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已取得许可证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建筑,申请变更时可适用《规则》,但变更后建筑高度不得超原审批高度,不得新增日照等负面影响,并应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原阳台、空中花园试点政策及《武汉市住宅阳台及空中花园规划管理细则(试行)》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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