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7日,上海市海洋局为加强和规范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管理,切实提高临时用海审批效率,制定《上海市临时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沪海洋规范〔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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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9.17-上海市海洋局《上海市临时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沪海洋规范〔2025〕2号.pdf
《上海市临时海域使用管理办法》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建立了一套从申请、审批到监管的全流程规范。文件的核心抓手是明确市、区两级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的审批权限划分,同时以“10个工作日审批决定+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的程序性约束提升审批效率,并以“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压实监管责任。办法自2025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审批权限与适用范围
办法将审批权按行政区域和主体类型拆分:上海市海洋局负责宝山、金山、奉贤、崇明四区及跨区项目;浦东新区海洋局负责本区域内项目;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仅受理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新片区范围内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申请主体原则上为实施临时用海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须由主体项目建设单位提出。
申请材料与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包括审批申请书(含宗海图)、申请人资信证明,以及对国防安全、交通安全或海洋环境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须附加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存在利益相关者时须提交处理协议或方案。审批须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符合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对国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其他合法用海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申请海域未设定海域使用权。
审查程序与监管要求
受理后,海洋管理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期间完成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少于两人的实地核查、书面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并通过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监管系统进行权属核查;涉及论证材料须组织专家评审,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组织听证。临时用海期限最长三个月且不得续期;经营性用海按“用海面积×征收标准×25%”缴纳海域使用金,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减免。期限届满后须拆除临时设施并恢复海域原状,监管工作按“谁审批、谁监管”原则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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