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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8-安徽省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指引.pdf

2026年8月18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建立健全存量建筑改造利用工作机制,助力城市更新,印发《安徽省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指引》皖自然资管函〔2026〕406号。

本指引针对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涉及的规划确认、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备案)等审批事项,建立分类管理机制。核心思路是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划定改造利用的边界:符合正面清单条件的项目简化审批流程,负面清单情形则从严管控。同时明确部门协同方式,为城市更新中存量建筑功能转换提供可操作的审批路径。

适用情形与排除范围

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合格、已依法取得产权证明,或依据法律法规认定为合法合规的存量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及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建筑,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的特殊建筑,以及自建房屋,不适用本指引,按法律法规另行执行。

正面清单与简化流程

六类情形在不增加容积率和高度、不涉及土地用途变化的前提下,无需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产权人可直接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涵盖商业及商务金融建筑内部业态调整互换、政府权属的公共服务设施内部增设商业配套、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改造为养老及医养设施、旅游景区配套用房增设商业设施、老旧小区及完整社区补建公共服务与小型商业设施,以及微更新项目增设立体停车、消防水源、垃圾分类等配套设施。上述范围外且不属于负面清单的项目,可采取“变更函询”或“部门联审”方式办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或办结手续。

负面清单与管控要求

五类情形不予受理相关审批: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按政策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及危废存储等功能;地下车库和交通通道改作他用;调整后不满足荷载、结构和消防等安全条件;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严重损害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同时要求申请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管理要求。

地方细化与施行安排

各市可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因地制宜增设正负面清单情形,并细化函询和联审流程机制。本指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别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指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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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指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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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指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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