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高效处理文物保护和土地开发、城市建设之间的关系,完善考古前置工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规范流程,印发《杭州市加强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24〕61号。
PDF文档信息
Vip.1
名称:2024.11.2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24〕61号.pdf
本方案旨在建立杭州市土地收储、出让(划拨)及工程建设阶段的考古前置规范流程,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先考古、后建设”制度,平衡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关系。核心抓手是明确市、区县两级政府及文物、发改、财政、规划资源等部门职责分工,并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论出具与运用四个阶段作出全链条管理要求。
职责分工与协同机制
市文物主管部门受省文物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除省认定重要文物分布区外的全市考古前置组织实施与监督;各区、县(市)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建立文物、发改、财政、规划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协同机制。发改部门在年度重点项目计划拟定阶段提前征求意见,规划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征求文物部门意见,财政部门负责经费预算与政府采购管理。
考古调查与勘探管理
拟收储或出让(划拨)土地由规划资源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考古调查申请,文物部门评估历史文化资源并明确后续要求。勘探阶段实行进度定期通报制度,文物主管部门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发现文物遗存后加大勘探力度,明确遗存性质与范围。确认的地下文物遗存优先原址保护,通过调整用地红线或建设方案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依法实施考古发掘。
考古发掘与结论运用
市文物主管部门统筹发掘工作计划性,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可引进具有团体资质的高校、机构等社会力量补充力量,并建立发掘质量、出土文物资料管理制度。发掘完成后提交工作报告接受检查验收,出土文物按国家规定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重要价值的文物遗存实施原址保护或经论证后迁移异地保护。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查报告后出具考古审查意见,作为后续土地出让或建设工作的依据。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由市园文局牵头组织实施;施行前已出让土地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的考古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 1 页
第 2 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6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