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征地前期工作部分报件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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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针对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的建设用地征地前期报件规范问题,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材料等环节的名称、内容、时间逻辑和公示照片要求作出统一规定,并对报件审查提出刚性约束。核心在于用程序规范减少征地前期工作的涉法涉诉风险。
三个公告节点的时间逻辑是审查红线
本通知对征地前期关键节点设定了清晰的时间链条: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公告之日起同步开展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少于三十日,落款须在预公告期满且调查评估完成后;用地审查意见和同级政府请示落款均须在补偿安置公告满三十日之后。凡涉及听证的,政府请示须在听证会举行之后,听证告知书则须在补偿安置公告之后、用地审查意见五个工作日前送达。时间逻辑矛盾是退件的直接原因。
报件名称与内容不得随意变通
征收土地预公告必须使用标准标题,不得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土地通告”等替代,发布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须完整载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与方式、社会保障、意见提出方式与期限、补偿登记方式与期限。提出意见的表述规范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不包括非法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相关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单位提出意见”。
公示照片与协议记载有明确格式
预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的公示照片须近景可辨认标题、远景可见公示栏全貌,置于同一文档并加盖征地实施单位公章,标注时间、地点、经办人,公示区域须覆盖全部拟征土地所有权人驻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必须写入用地审查意见,格式为“涉及土地所有权人×个,土地使用权人×户×人,已签订协议×个、×户×人,签订比例×%”,未达百分之百的须说明原因和处置方式。
执行与审查要求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按新法实施审查,同时废止此前两份关于征前程序报件和时间逻辑的工作提示。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省厅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多次出现同类问题的报件不予补件、直接退件。贵阳市、贵安新区参照执行或自行制定报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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