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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4-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规定(2026年版).pdf

2026年8月1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为统一贵州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规定》(2026年版)。

本规定旨在统一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覆盖环评、排污许可、危废经营、辐射安全等十四类许可事项,逐一明确许可依据、权限划分、审批条件、材料清单、办理程序与时限,并划定不予许可情形。规定坚持依法依规、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原则,要求省市两级结合垂直管理改革细化执行,为当事人提供明确、可预期的审批路径。

许可范围与权限划分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裁量,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贵安新区参照执行。许可事项依据国家及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设定,涵盖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含核与辐射类)、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危险废物经营及跨省转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以及放射性核素排放、辐射安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野外示踪试验等。权限划分上,生态环境部审批特殊性质及跨省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综合危废经营许可、危废跨省转移、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等事项,市(州)局负责其余项目;按垂直管理改革方案,市(州)分局不具有审批权限。

环评审批要点

一般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承诺时限为报告书十五个工作日、报告表七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公示与听证时间)。审批条件围绕选址布局符合规划、区域环境质量满足功能区要求、污染防治措施达标、改扩建项目解决原有问题、环评文件质量真实可靠六项展开;公众参与说明仅对编制报告书的项目强制要求。属重大变动的项目须重新报批,不属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核与辐射类项目审批程序增加受理公示(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不少于5个工作日)和审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十五个工作日。两类项目均设置相同的不予批准条件,包括选址不符、区域质量不达标且措施不足、污染防治无法达标、改扩建未治旧以及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实行分级核发,省厅负责钢铁、火电、焦化等重点管理行业,简化管理可由县级分局协助市级办理。重点管理项目须现场核查,审批时限区分简化管理(20日)、重点管理(30个工作日)及需现场核查(45个工作日)。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新建改扩建、排放口或排放方式变化、排放量浓度增加等情形须重新申请;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变更应在30日内申请,审批时限区分基本信息变更(10日)与其他变更(20日)。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提前60日申请,审批部门20日内完成审查。记载内容调整规定了排放量减少、限期达标规划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等七种情形,均应在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注销与撤销情形依《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行。

危废及其他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首次申领须具备技术人员(3名中级以上职称且3年以上经历)、运输工具、贮存处置设施、规章制度及事故应急措施等条件;综合经营许可有效期5年,收集许可3年,延续应在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超原规模20%以上须重新申领。超一年贮存许可须在贮存期届满40个工作日前提出,且不含医疗废物和剧毒、易燃易爆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在征求接收地省级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废物种类或数量超过批准量时须重新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由市(州)局审批,有效期3年,延续提前60日申请,超处理能力20%以上须重新申领,注销前须完成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辐射类许可(辐射安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野外示踪试验)承诺时限5至7个工作日,其中转让审批要求转入转出双方均持有效辐射安全许可证。

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规定(2026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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