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8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江西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为,落实评估责任,制定了《江西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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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2.18-江西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pdf
本办法为江西省土地征收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供统一操作规范,依据新《土地管理法》及中央、省级相关评估机制文件制定。文件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评估责任主体,将评估嵌入土地征收申请前置程序,规定了评估原则、组织方式、适用范围、程序流程、等级判定及结果运用,旨在从源头预防和化解征地矛盾。
评估主体与组织方式
按批次报批土地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独选址项目由建设单位实施;涉及房屋拆迁的由政府指定部门实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自行评估,也可委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熟悉土地征收业务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评估经费由建设单位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保障。
适用方式与程序分级
单独选址项目可与建设项目一并开展评估但须单独编制报告;批次报批可按单个或多个地块为单元评估,内容覆盖每个地块。用地面积小于100亩且初步判断风险小的,经政法委同意可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包括制定方案、申报、民意调查、组织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编制报告、备案七个环节。
风险等级与结果运用
风险等级按低(C级)、中(B级)、高(A级)三档划分,以风险能否通过调整预案或化解措施有效消解为判定标准。评估结论为中风险以上的,应作出不实施决策或调整方案,待风险降至低风险后重新评估;低风险方可实施,并同步制定规避措施。跨县或跨设区市项目的备案按属地层级报共同上级政法委办理。
实施跟踪与责任追究
决策实施期间须跟踪社会稳定状况,出现不稳定因素应及时宣传疏导;引发重大问题的暂停实施。对应评未评、组织实施不力或弄虚作假并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行政复议诉讼败诉的,依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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