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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8.07-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1〕16号.pdf

2021年8月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1〕16号。

本办法旨在规范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秩序,依托不动产登记机构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全流程管理机制,并对投资额度、交易价格偏离标定地价等事项实施审查。

转让管理

明确转让涵盖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司法处置、资产处置及法人合并分立等转移情形,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一并转移。出让方式转让后剩余年限为原出让年限减已使用年限;划拨方式转让须经批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的须补缴出让价款。同时列明八类禁止转让情形,并规定宗地分割、合并须满足规划、消防、市政配套等条件。

出租管理

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剩余年限且最高不超过20年。划拨用地出租须上缴租金所含土地收益,长期出租或部分可分割出租的应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列明四类禁止出租情形,包括未按约定投资开发、被查封限制、地上物属违法建设等。

抵押管理

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担保债务期限不超过剩余年限;租赁方式取得的在完成开发建设后可连同地上物一并抵押。划拨用地可设定抵押权,实现时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用地可抵押,但须承诺不改变原用途。

监管责任

建立法院、财政、住建、国资、金融监管等多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强化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动态监测制度,定期更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并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1〕16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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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1〕16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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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1〕16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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