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济南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济政发〔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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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为市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补偿行为确立了统一规则,明确“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的职责架构,并围绕补偿程序、安置方式、面积认定等核心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办法强调依法依规、公平合理、程序正当、妥善安置,以期在保障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的同时,维护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程序与前置管控
办法明确房屋补偿作为土地征收的组成部分,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听证、补偿登记等程序与土地征收同步进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即禁止抢栽抢建,违规部分不予补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须组织现状调查,对房屋及宅基地的位置、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镇(街道)、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对复核结果拒绝确认的,记录在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公告并载明补偿登记方式、期限、异议反馈渠道及听证权利。土地征收范围外但与范围内房屋不可分割的部分,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补偿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补偿提供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路径。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并依法重新安排宅基地。房屋安置可选用宅基地面积或安置人口数量为计算依据:前者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安置面积原则上按宅基地批准或认定面积确定;后者人均安置建筑面积原则上多层不低于对应标准、小高层不低于对应标准、高层不低于对应标准,原房屋超出每人对应面积的部分按省政府批复的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货币补偿则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市场价格经依法评估确定。
面积认定与其他补偿
宅基地和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文件为准;无权属证明的,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认定并公示,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建房时审批控制面积。征收涉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合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建筑物的,经评估后可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并支付设备搬迁安装及停产停业损失费用。公共公益设施迁建安置的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另规定支付搬家补助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并对合法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实施与衔接
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平阴县、商河县可参照执行。施行前已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方案执行。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须建立补偿档案并监督费用管理使用,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协调不成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相关权利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影响土地征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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