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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9.25-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济人发〔2020〕32号.pdf

2020年9月25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济人发〔2020〕32号。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为济南全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确立法律框架,以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为原则,覆盖历史城区、古城与商埠区、圩子壕保护区及各类文化遗产。条例构建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保护利用四大制度板块,突出泉水特色与“山泉湖河城”一体格局,并设定分级保护责任人、预先保护、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等机制,配套明确法律责任。

保护对象与名录制度

保护对象涵盖历史城区自然格局、古城及圩子壕保护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与镇村、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名泉、山体、湿地、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及工业遗产等。市政府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国务院及省市县已公布对象直接列入,其余经专家论证后由政府确定。建成五十年以上且具历史、艺术、科技价值的建(构)筑物可认定为市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区认定条件包括格局完整集中连片、传统街巷沿线建筑集中、泉水密集区域等。条例创设预先保护制度,对普查中发现价值的对象先行纳入预先保护名录,十二个月内未正式入名录则预先保护失效,期间禁止损坏拆除。

规划编制与重点保护内容

保护规划须在公布后一年内完成,传统村落两年内完成,并分别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条例明确“一核、五廊、十片”总体格局,重点保护古城“四门不对”城垣形制、商埠区“一园十二坊”网格状肌理、圩子壕外城格局及四大泉群泉水网络,并列出千佛山与古城互看视廊、大明湖四向视廊等景观视廊。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文物、住建部门编制,载明核心价值要素、保护要求与利用建议,免费提供给相关权利人。

保护措施与责任落实

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占用保留绿地水系、修建危险品工厂等行为。核心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确需建设的须提交符合保护规划的方案并征求文物、住建部门意见。历史建筑实行分级保护,按国有、非国有分别确定保护责任人,通过签订保护责任书、年度结构安全核查和修缮计划落实维护义务。保护责任人按图则修缮可申请资金补助。圩子壕保护区须避让城墙遗址和水系脉络空间,鼓励住宅入户门框预留张贴楹联空间,并推进圩子壕水系逐步贯通。历史城区基础设施改善可依尊重历史原则制定专项保障方案。

保护利用与法律责任

利用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利用,采用渐进式、微改造方式,注重商业开发强度管控。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色产业经营及保护开发并享受收益,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出资、捐资、入股、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政府可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租金减免等促进非国有及国有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法律责任部分对破坏传统格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冒用称号、损毁标志牌等行为设定罚款,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给予处分;其中开山采石等行为对单位最高罚款百万元,损毁历史建筑对单位最高罚款五十万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济人发〔2020〕32号第1页
第 1 页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济人发〔2020〕32号第2页
第 2 页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济人发〔2020〕32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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